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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判刑一年
2012-01-14 -
日前,安徽砀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薛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薛某为帮助他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持三份空白的“砀山县赵屯镇计划生育人员入户审批表”去砀山县“鑫源打印社”,经协商,该社经营者杨某(已判刑)收取100元后,在薛某的三份审批表上加盖了伪造的“砀山县赵屯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
2010年11月22日上午,薛某使用其中的两份假入户审批表到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为同村村民蒋某和武某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被该所户籍民警识破,伪造的资料被公安机关扣押。2011年5月9日,被告人薛某向砀山县公安局赵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